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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亳州国土局: 四项措施加强建设用地监管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4-04-26 11:28

[摘要] 一是建立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按期开工的返还50%,按期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1天按3‰扣除缴纳的保证金。

一是建立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按期开工的返还50%,按期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1天按3‰扣除缴纳的保证金。

二是细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规范和细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事项。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除约定土地出让金交付方式和使用条件外,还明确土地交付时间、项目的开竣工时间等相应违约责任。工业项目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方式,约定预期亩均税收、投资强度、规划指标、土地退出收回条件及违约责任。对规定时限内投资强度和建设进度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

三是规范建设用地供应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一律应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逐步减少划拨供地范围,对民间投资社会事业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适当提高划拨价款,市本级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应不低于36万元/亩。

四是建立共同监管责任机制。要求国土、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各负其责,对项目建设过程实行联合监管。国土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面积及开竣工时间等;发改部门负责审查产业政策执行情况;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审查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核定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为基准日,未达到投资强度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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